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五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七││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