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