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一六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貳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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