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榮選任辯護人蕭麗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199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29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增列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15頁)為證據外,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駕駛小貨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逕行撞擊同方向在前停等紅燈之告訴人所駕自用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身上多處挫傷等傷害,並斟酌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因認告訴人求償新台幣七百九十餘萬元過高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另斟酌被告過失程度、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論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上訴認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不足以使被告生警惕之心,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周紹武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