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感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免除感訓處分之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受刑人因感訓處分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感訓案件,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之要件,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70029276號函核准在案,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97年8月20日岩技所教字第0971100319號函檢具之本院82年度感裁字第57號裁定、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受感訓處分人身分簿、法務部97年8月18日法矯字第0970029276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治安法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