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被告丙○○
乙○○丁○○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等4人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
8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等
4人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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