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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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甲○○丙○○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涉犯本院98年度易字第248號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竊盜案件所扣案之營業半拖車(車號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由原持有人即聲請人丙○○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等人前因被訴竊盜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無罪,而聲請人等所有及持有之車輛即營業半拖車、營業貨運曳引車等,鈞院諭知不沒收,而上開車輛為聲請人等平日載貨賴以維生之重要工具,迄已遭查扣1年多,懇請鈞院裁定發還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再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三、經查:㈠被告乙○○、甲○○、丁○○因被訴共同盜取砂石一案,前
固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8號判認無罪在案,惟因公訴人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刻正送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且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扣押車輛,為聲請人乙○○、甲○○、丁○○等人所有之物,業據渠等供述在卷,並有相關車輛登記資料在卷可佐,而公訴人復認定該等車輛為渠等用以為本件犯罪事實之物並聲請沒收,則於案件判決確定前,尚無從確認該等扣押車輛與本案件無關,或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是此部分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㈡另被告丙○○雖亦因前揭案件被訴後經本院判認無罪在案,
且經公訴人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惟其於遭查緝時所駕駛持有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扣押車輛,並非被告丙○○所有之物一情,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為證,而該等車輛為盟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亦據盟祥交通事業公司出具切結書聲明屬實,堪認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扣押車輛確非被告丙○○所有,被告丙○○應僅為該等車輛之持有人;此外,公訴人雖以之作為認定被告丙○○犯罪事實之證物,惟被告丙○○亦已坦承於本件遭查緝時該等車輛係由伊所駕駛用以裝載現場砂石所用,另有現場查緝之相關紀錄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並無爭執,應尚無以扣押該等車輛以為證據之必要。據上,被告丙○○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車輛,既非其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自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且尚無留作證據之必要,復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就此發還之聲請有無意見,經檢察官回覆稱:請依法處理等語,則揆諸前述,應認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扣押車輛尚無留存之必要,該等車輛之持有人丙○○聲請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原持有人即聲請人丙○○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遭查扣人│車輛│登記名義人│實際所有權人│附註│├──┼───────┼────────┼───────┼───────┼───────┤│1│乙○○│營業半拖車(41-FR│勝嘉貨運有限公│乙○○│警卷第54、56頁││││)、營業貨運曳引│司││││││車(076-JE)││││├──┼───────┼────────┼───────┼───────┼───────┤│2│甲○○│營業半拖車(6X-52│勝嘉貨運有限公│甲○○│警卷第60頁、偵││││)、營業貨運曳引│司││卷第205頁││││車(919-AP)││││├──┼───────┼────────┼───────┼───────┼───────┤│3│丙○○│營業半拖車(8M-96│盟祥交通事業有│同左│警卷第61~63頁││││)、營業貨運曳引│限公司││││││車(KN-635)│││││││││││├──┼───────┼────────┼───────┼───────┼───────┤│4│丁○○│營業半拖車(DI-57│福山貨運有限公│丁○○│警院第67~68頁││││)、營業貨運曳引│司││、偵卷第9頁││││車(421-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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