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丙○○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5,150,000元,應徵.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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