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瑾選任辯護人蔡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瑾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柏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裁定於105年4月25日延長羈押,嗣並於105年4月26日裁定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被告另案自105年5月16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核無逃亡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