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王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即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柏油地面及排水溝除去之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其可得利益為何。
二、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坑子內小段114-117、114-118、114-119、114-120、114-121、114-122及114-61等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全部正本。
三、依法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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