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陳冠瑋 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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