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347號債權人 林文宏 債務人高雄市私立中華高級藝術職業學校附設雙語小學兼法定代理 吳梅嵩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中華高級藝術職業學校附設雙語小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吳梅嵩應負清償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高雄市私立中華高級藝術職業學校附設雙語小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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