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丑○○被告癸○○被告甲○○被告壬○○被告辛○○被告己○○被告庚○○被告戊○○被告子○○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50,000元,應徵裁判費212,20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211,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