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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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順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101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順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順輝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0日101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李昆南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