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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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37號聲請人 王文君 即債務人巷1弄7號(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①債務人現使用何人之交通工具?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7月11日至103年7月10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7月11日至103年7月10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如無法完整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不能提出││之原因。│├───────────────────────────┤│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近6個月收入相關證明文││件。│├───────────────────────────┤│㈢應補正:││①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次子、父親、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次││子、父親、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名下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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