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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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訂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張伯昆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 律師被告 閎丞 工程行 即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鄭聖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