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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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716號
原   告  徐淑萍
被   告  陳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 中小 字第 716 號裁定(105.04.13)[和解]
  •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 中小 字第 716 號判決(105.05.0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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