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8號
聲請人 王虹懿
相對人 德立 TRILEGOW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緣以聲請人係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惟其所附具之本票卻未有到期日之記載,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