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8號

聲請人 王虹懿

相對人 德立 TRILEGOW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緣以聲請人係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惟其所附具之本票卻未有到期日之記載,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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