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原告新視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中村研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 律師
陳重安 律師
被告TAKAHASHIYOSHIHARU(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