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原告新視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中村研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 律師

陳重安 律師

被告TAKAHASHIYOSHIHARU(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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