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聲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永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永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永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8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