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審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原告 黃文隆 被告 楊俊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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