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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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翔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12號、111年度偵字第23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翔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吳致勳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