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桂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55號),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移轉管轄(113年度易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桂榮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本院認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苗栗地檢偵卷第46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