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茗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珍綾附表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亞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茗楊科技有限公司103,763元QN22140301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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