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302號債權人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張月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晉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台端之聲請狀載為自民國102年4月起至清償日止,如係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請具狀指明何年何月何日)
二、債務人徐晉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