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朴簡字第4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復於96年4月23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