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 余美玲 被告 林意財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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