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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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簡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簡調字第99號聲請人 溫金泉 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相對人 黃莉婷黃麗珠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1,704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本件經聲請人向原裁定移轉管轄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下稱內湖簡易庭)所陳報相對人戶籍地址及居所,經內湖簡易庭送達調解通知書及移轉管轄裁定,皆為寄存送達,而內湖簡易庭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以電話紀錄分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及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查詢結果表示相對人並未領取,而聲請人亦已向內湖簡易庭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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