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博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