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
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臺西鄉溪頂村8鄰溪頂73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