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代表人 黃先任 訴訟代理人 林聰田
許博崴 被告 林政賢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