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送民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04號聲請人即原告 邱彥欽 被告 蔡正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黃連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 蔡正為 受通緝中,迄今未能開庭審理,為維護聲請人即告訴人邱彥欽權利,聲請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3條第1項、第
3項、第50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結果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庭必先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9號被告蔡正為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蔡正為於審理中逃匿,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此有該案件本院通緝書、被告蔡正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意旨所示,聲請人對被告蔡正為及其任職之陽政機械有限公司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被告蔡正為通緝到案後,視其刑事部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刑事部分未審結前,尚無從依聲請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