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原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史庭睿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凱龍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銘 選任辯護人 許仲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庭睿、許凱龍、陳建銘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史庭睿、許凱龍、陳建銘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2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 於105年2月12日及105年4月12日分別為第一次、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5年6月11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范惠瑩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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