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積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