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聲請人 王銓岑 (原名 王旭東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王銓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王銓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本裁定已於105年5月日上午10時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已於105年5月5日上午10時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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