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70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告 吳清堂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70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