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9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絃睿洪啓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8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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