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3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上訴人 李英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961、96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450、22198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56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英碩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一(以下僅稱編號)編號1、2、4至13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共1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相關沒收(追徵)。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則以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編號3部分,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已撤回上訴確定)。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於偵、審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與被害
人協商和解,並於第一審及原審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給付部分金額,並無逃避應負之民、刑責任;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期間已另給付編號5、6之被害人 陳文芯 、 王珮瑩 各新臺幣(下同)4千元,給付編號10被害人 王虹婷 第一期款8千元,此為第一審判決後始出現之賠償事實,原判決於量刑時未予斟酌,仍為上訴駁回,無異有無成立調解、有無給付賠償金,對於量刑沒有影響,顯未就刑法第57條審酌,不符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自屬濫權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上訴人之犯罪情狀,有無情輕法重情形,為避免過於嚴苛之
刑罰,而有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判決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亦有理由不備及裁量濫用之違背法令等語。
四、刑之量定,或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均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或以行為人之犯罪情狀並無何顯可憫恕,對之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狀,而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均無違法。又被告與被害人成立調(和)解,賠償被害人財產上及精神上所生之損害,本為其侵害他人權益所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法定減刑事項;至於犯罪後態度僅為量刑審酌因子之一,仍應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綜合判斷,非謂被告於第二審坦承犯行或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損害,即應量處較第一審判決為輕之刑。原判決已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之量刑審酌事項,說明上訴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前述12罪之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3月不等,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均無過重之情;上訴人於第一審雖與編號1、4、5、6之被害人 洪溥駿 (應給付6萬元)、 鄒信忠 (應給付20萬元)、 溫慧君 (應給付7萬3千元)、陳文芯(應給付6萬5千元)、王珮瑩(應給付7萬元)成立調解,惟第一審判決時,上訴人分文未付。原審審理時,上訴人雖給付陳文芯、王珮瑩各4千元;給付王虹婷8千元,上訴人僅為少數給付,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項,認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見原判決第2至4頁)。顯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其維持第一審量定之刑,並未逾法定刑度,自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復敘明上訴人前揭犯行,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存在,要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見原判決第2頁),亦無理由不備或濫用裁量權之情事。上訴意旨,對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仍執陳詞,就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