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6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450號、第22198號)、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56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英碩犯 如附表一編號1至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Apple桌機壹台、Iphone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李英碩明知其並無Mac電腦、名牌包可供販售,且無販售此等商品之本意,於民國108年3月23日及108年3月26日向「學嘉外貿推廣」賣場以人民幣320元(約新臺幣〈下同〉1300元)購得10組臉書帳號(包含暱稱「 黃靜茵 」、「 吳宜琳 」、「 陳怡君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陳宜君 )」、「AndreaZhang」等)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或在臉書瀏覽「二手名牌保真社」、「典藏女人二手名品競標團」、「名牌二手分享」、「《成大限定》Market版二手交易買賣v2.0」、「名牌二手分享可賣可交換可撿便宜~」等社團,以臉書暱稱「黃靜茵」、「LesleyLiu」、「吳宜琳」、「陳怡君」、「AndreaZhang」刊登出售名牌包之訊息,或以臉書Messen
ger私訊刊登欲購買名牌包貼文之網友,而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三角詐欺手法,分別於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先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之洪 溥駿陳怡婷郭舜凱鄒信忠蔡哲瑜 等人(下稱 洪溥駿 等5人)、及附表三所示之PChome、 楊家絡陳筱婷黃思瑜 等人(下稱楊家絡等3人),以購買IPhone手機或配件等商品為由,取得渠等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或自PChome訂購商品取得繳款虛擬帳號,再佯以出售Mac電腦、名牌包之名義,要求附表二所示之 劉又甄鄭婷羽官書吟 、溫慧君、陳文芯、賓涵、王珮瑩、 羅阡慈 等人(下稱劉又甄等8人)、及附表三所示之 孫楷傑王虹婷顏芝玲劉思筠黃嫚瑩 等人(下稱孫楷傑等5人)分別匯款至上開洪溥駿等5人、楊家絡等3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自PChome訂購商品取得繳款虛擬帳號內,致PChome、洪溥駿等5人、及楊家絡等3人誤信係李英碩本人付款而予出貨(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入帳戶、詐得財物,均如附表二、三所示)。嗣李英碩再分別將詐得之IPhone手機或配件等商品出售予他人,得款後供己花用。嗣因劉又甄等8人及孫楷傑等5人事後未收到購買的商品,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於110年9月29日11時4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李英碩居所搜索,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及Apple桌機1台、及與本案無關之SSD隨身碟1個及現金新台幣(下同)4萬44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溥駿、陳怡婷、郭舜凱、鄒信忠、蔡哲瑜、鄭婷羽、官書吟、溫慧君、陳文芯、王珮瑩、羅阡慈、孫楷傑、王虹婷、顏芝玲、劉思筠、黃嫚瑩等人分別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英碩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附表六出處),並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人證及事物證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
(一)罪名:
1.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4-8、附表三編號1-5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2.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變更起訴法條:附表二編號8部分,原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係將販售名牌包之訊息刊登在臉書「二手名牌保真社」網頁,告訴人羅阡慈在上開網頁被告臉書看到訊息,並表示要購買LV名牌包,已經告訴人羅阡慈於警詢陳述在卷(見警卷第79-81頁),並有該「二手名牌保真社」網頁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4頁),被告亦於本院對此表示沒有意見(見審訴60號卷第207頁),足認被告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僅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告知被告涉犯上開法條(審訴60號卷第203、315頁),以供被告答辯,對被告之訴訟權應已為適當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二)罪之關係及罪數:被告就附表二、三所示之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共13次,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3部分,利用不知情之 彭婉瑜李思穎何佳芸 等人代為收取其詐得被害人等寄送之手機商品包裹,為間接正犯。
(四)本件無刑之減輕事由之適用: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二編號1、3、4、5、7之告訴人洪溥駿、官書吟、溫慧君、鄒信忠、陳文芯、王珮瑩等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審訴60號卷第117、1
69、197頁),惟被告未依和解條件履行,除經告訴人洪溥駿具狀表示意見,有其刑事陳述意見狀(見審訴60號卷第211頁)外,被告於本院亦自承未依和解條件給付等語(見審訴60號卷第317-319頁);另被告多次利用三角詐欺方式詐得他人財物,嚴重破壞人與人間之信任,犯罪情節非屬輕微,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同情,是就被告犯行,自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至於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61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見審訴60號卷第215-224頁)與起訴事實係屬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四、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明知無Mac電腦、名牌包可供販售,且無販售此等商品之本意,竟為取得商品變賣獲利,竟分別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詐欺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之加重詐欺之三角詐欺方式騙取他人,而詐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財物,除直接造成被害人等財產上之損害外,更破壞人際間之信賴關係,有害於社會互信,及正常往來交易之安全;且其事後亦未賠償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等損害(雖有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惟未履行,已如前述),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參酌本件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均未賠償被害人等,且嚴重破壞人際間之信賴及社會交易安全)、素行(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審訴60號卷第383頁),及其各次犯行所詐取財物及其價值(如附表二、三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中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二)定應執行刑:
1.按定應執行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亦應酌衡行為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暨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2.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至三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於10
9年10月間起至110年4月間止,犯罪手法類似,被害人多達20餘人、及其各次詐得之財物暨其總價值,及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考量被告之年齡、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暨上開四、(一)等一切情狀,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與否:
(一)犯罪所得部分:
1.被告就附表二、三各編號「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即附表一編號1至13「詐得財物」欄),均為其實施詐欺或加重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或賠償告訴人等,已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審訴60號卷第317-319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1.扣案之Apple桌機1台,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件犯罪刊登不實訊息或與被害人等聯絡所用之物,已經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見審訴60號卷第31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另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且其亦於警詢自承:「手機門號0000000000的SIM卡曾在110年初插用別支空機iphone11pro連上犯案時所使用之FB網站(ID及暱稱我都忘了),之後上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的SIM卡才插用現使用之iphone12pro手機」等語(見警卷第63頁),復有該手機上顯示與「學家外貿推廣」的交易紀錄(見警卷第81頁),足見扣案之手機亦為供本件犯罪所用。被告於本院陳稱未供本件犯罪使用,尚不可採信。是就上開Iphone手機1支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不予宣告沒收部分:至於扣案之SSD隨身硬碟1個、及現金新台幣4萬4400元,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均稱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非本件犯罪所得(見警卷第63頁、審訴60號卷第319頁),此外復無證據證明此部分與被告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聰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罪名及宣告刑)詐得財物1附表二編號1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pro手機貳支2附表二編號2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Iphone12pro手機壹支3附表二編號3李英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2promax手機壹支4附表二編號4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128G綠色及Iphone12pro128G藍色手機各壹支5附表二編號5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128G黑色及Iphone12pro128G金色手機各壹支及20W充電器貳顆6附表二編號6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pro256G太平洋藍及石磨灰手機各壹支及空壓殼壹個7附表二編號7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pro256G金色及藍色手機各壹支、空壓殼貳個8附表二編號8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價值新台幣伍萬元之不詳3C商品9附表三編號1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價值新台幣貳萬壹仟元之PChome販售之不詳商品10附表三編號2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新台幣參萬肆仟元11附表三編號3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價值新台幣壹萬參仟元之3C商品、及新台幣參萬元12附表三編號4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PRO128G太平洋藍色手機壹支、原廠快充頭壹個、空壓殼伍個13附表三編號5李英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IPHONE12PRO128G金色手機貳支、太樂紛手機殼貳個、及空壓殼肆個附表二(即110年度偵字第21450、22198號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所載)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入帳戶詐得財物所犯法條1洪溥駿(提告)劉又甄(未提告)⑴李英碩於110年3月19日12時許,見洪溥駿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12pro手機訊息,即以臉書暱稱「黃靜茵」私訊洪溥駿,佯稱以新台幣(下同)6萬5000元購買2支Iphone12pro手機云云,而取得洪溥駿右揭金融帳戶帳號;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黃靜茵」在「典藏女人二手名品競標團」刊登販售名牌包之訊息,適劉又甄於109年3月19日晚上某時,上網瀏覽上開臉書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分別於同年3月20日12時52分、54分許,匯款5萬元、1萬5000元至洪溥駿右揭帳戶。⑵劉又甄匯款後,李英碩為取得洪溥駿之上開手機,即利用臉書暱稱「AbbyWu」與不知情之彭婉瑜聯繫,以130元代價,委託彭婉瑜代收包裹,洪溥駿即將上開手機包裹寄至高雄市○○區○○街00巷0號8樓彭婉瑜住處管理室,同年月22日13時55分許不知情之彭婉瑜母親代為簽收後,即將上開手機包裹交予李英碩,李英碩因此而詐得洪溥駿右開手機。⑶ 嗣洪 溥駿因「黃靜茵」臉書封鎖無法與其聯繫有無收到貨品,即透過銀行聯繫匯款人劉又甄,而知悉劉又甄被詐騙匯款至其右揭帳戶,洪溥駿為免其右揭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即於同年月24日20時許,轉帳匯款6萬5000元予劉又甄。洪溥駿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xxxx73號帳戶(帳號詳卷)Iphone12pro手機2支(價值6萬5000元)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罪2陳怡婷鄭婷羽(均提告)⑴李英碩於110年3月17日某時許,見陳怡婷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12pro手機訊息,即以臉書暱稱「黃靜茵」私訊陳怡婷,佯稱欲購買Iphone12pro手機云云,而取得陳怡婷右揭金融帳號;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黃靜茵」在「典藏女人二手名品競標團」刊登販售香奈兒包包之訊息,適鄭婷羽於同年3月18日23時許,上網看到上開訊息即與臉書暱稱「黃靜茵」之李英碩聯繫購買,並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3月19日12時19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陳怡婷右揭帳戶。⑵鄭婷羽匯款後,李英碩為取得陳怡婷之上開手機,即利用臉書暱稱「AbbyWu」與不知情之李思穎聯繫,委託李思穎代為收取包裹,陳怡婷即將上開手機包裹寄至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同年月20日10時至12時許,李英碩前往該處向李思穎收取陳怡婷所寄之手機包裹,而以此方式詐得陳怡婷所販售之右揭Iphone12pro手機1支。⑶嗣陳怡婷於同年月24日因華南銀行帳戶不見,聯繫銀行後,得知鄭婷羽因匯款後未收到包包發覺被騙而報警致其右揭帳戶成警示帳戶而無法取得上開款項。陳怡婷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145200xxxx46號帳戶(帳號詳卷)Iphone12pro手機1支(價值3萬5000元)同上3官書吟郭舜凱(均提告)⑴李英碩於109年11月25日11時54分許,見郭舜凱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12promax手機訊息,即以臉書暱稱「吳宜琳」私訊郭舜凱,佯稱欲購買Iphone12promax手機云云,而取得郭舜凱右揭金融帳戶帳號;旋見官書吟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貼文表示欲購買LV男腰包,即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其無該貨品可供銷售,亦無完成交易之真意,竟於同日19時許,以臉書暱稱「黃靜茵」私訊官書吟表示有貨出售,致官書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9時19分許,匯款4萬2000元至右揭帳戶。⑵李英碩為取得郭舜凱上開手機,即利用臉書暱稱「吳宜琳」與不知情之何佳芸聯繫,委託何佳芸代為收取包裹,再通知郭舜凱將上開手機包裹寄至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由何佳芸代收後轉交,而以此方式詐得郭舜凱所販售之右揭Iphone12promax手機1支。⑶嗣郭舜凱發現其銀行帳戶遭凍結,得知官書吟因被詐騙而匯款至其帳戶,欲再聯繫暱稱「吳宜琳」之李英碩取回手機而無法連絡,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郭舜凱所指定之品牌設計行銷有限公司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xxxx14號帳戶(帳號詳卷)Iphone12promax手機1支(價值4萬2000元)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4鄒信忠溫慧君(均提告)⑴李英碩於109年11月25日11時54分許,見鄒信忠在臉書Marketplace拍賣平台刊登販售Iphone12手機訊息,即於109年12月16日19時41分許,以臉書暱稱「黃靜茵」私訊鄒信忠之員工,佯稱購買Iphone12128G綠色及Iphone12pro128G藍色手機各1支(價格分別為28000元、35900元,含買家負擔運費共計64000元)云云,而取得鄒信忠右揭金融帳戶;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黃靜茵」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刊登販售名牌包訊息, 適溫慧君 上網瀏覽後誤信上開訊息而私訊聯繫購買,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2月17日12時43分許,匯款6萬4000元至右揭帳戶。⑵李英碩為取得上開手機2支,即要求鄒信忠將手機寄至台南市○區○○街00號4樓,收件人為「 莊閔媗 」,鄒信忠確認收到匯款訊息後即分別於同年月17日14時25分、20時46分分別寄出上開手機,李英碩因而以此方式詐得鄒信忠所販售之右開2支Iphone手機(起訴書誤載為Iphone手機及配件)。⑶嗣鄒信忠於同年月20日欲提領款項,發現其銀行帳戶遭凍結無法提領,始得知其帳戶因有人被詐騙匯入款項而被列為人頭帳戶,乃報警處理。鄒信忠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288540xxxx48號帳戶(帳號詳卷)Iphone12128G綠色及Iphone12pro128G藍色手機各1支(價值6萬4000元)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罪5鄒信忠陳文芯(均提告)⑴李英碩於109年11月25日11時54分許,見鄒信忠在臉書Marketplace拍賣平台刊登販售Iphone12手機訊息,即於109年12月18日13時21分許,以臉書暱稱「黃靜茵」私訊鄒信忠之員工,佯稱購買Iphone12128G黑色及Iphone12pro128G金色手機各1支及20W充電器2顆(價格分別為28000元、35900元、1100元共計65000元)云云,而取得鄒信忠右揭金融帳戶帳號;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黃靜茵」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刊登販售DIOR包包之訊息,適陳文芯於同年12月18日13時許,上網瀏覽上開臉書社團,誤信上開訊息而私訊聯繫購買,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18)日13時47分許,匯款5萬元、1萬5000元至右揭帳戶。⑵李英碩為取得上開手機及充電器配件,即要求鄒信忠將手機寄至台南市○區○○街00號4樓,收件人為「莊閔媗」,鄒信忠確認收到匯款訊息後即於同年月18日18時43分寄出上開手機及配件,李英碩因而以此方式詐得鄒信忠所販售之右開2支Iphone手機及配件。嗣鄒信忠於同年月20日欲提領款項,發現其銀行帳戶遭凍結無法提領,始得知其帳戶因有人被詐騙匯入款項而被列為人頭帳戶,乃報警處理。同上Iphone12128G黑色及Iphone12pro128G金色手機各1支及20W充電器2顆(價值6萬5000元)同上6蔡哲瑜王珮瑩(均提告)(附註:此為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⑴李英碩於110年4月19日13時34分許,見蔡哲瑜在臉書平台刊登販售Iphone12pro手機訊息,即以臉書暱稱「ParisHuang」私訊蔡哲瑜,佯稱購買Iphone12pro256G太平洋藍及石磨灰手機各1支及空壓殼1個(價格分別為34800元、34800元、295元,另加上運費105元共計7萬元)云云,而取得蔡哲瑜右揭金融帳戶帳號;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LesleyLiu」在臉書社團「名牌二手分享、可買可賣可交換撿便宜」刊登販售名牌包包之訊息,適王珮瑩於同年月20日17時51分許,上網瀏覽上開臉書社團誤信上開訊息而私訊聯繫購買,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4月21日15時24分許匯款7萬元至右揭帳戶。⑵李英碩為取得上開手機及空壓殼,即要求蔡哲瑜將手機等寄至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收件人為「 劉明明 」,蔡哲瑜確認收到匯款訊息後即於同年4月21日寄出上開手機等物,李英碩因而以此方式詐得蔡哲瑜所販售之右開2支Iphone手機及空壓殼1個。⑶嗣蔡哲瑜欲提領款項,發現其銀行帳戶遭警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蔡哲瑜所指定之 王麗貞 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1675xxxx33號帳戶(帳號詳卷)Iphone12pro256G太平洋藍及石磨灰手機各1支及空壓殼1個(價值7萬元)同上7蔡哲瑜(提告)賓涵(未提告)(附註:此為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⑴李英碩於取得上開蔡哲瑜寄送之手機後,又於110年4月21日19時51分許,以臉書暱稱「ParisHuang」私訊蔡哲瑜,佯稱要再購買Iphone12pro256G金色及藍色手機各1支、空壓殼2個(價格分別為34800元、34800元、590元,另加上運費105元,販售價為7萬元)云云,而取得蔡哲瑜右揭金融帳戶帳號;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LesleyLiu」在臉書社團「名牌二手分享、可買可賣可交換撿便宜」刊登販售香奈兒包包之訊息, 適賓涵 於同年4月20日11時許,瀏覽上開臉書社團誤信上開訊息而私訊聯繫購買,致陷於錯誤,於同年4月22日9時31分、32分許,分別依指示匯款5萬元、2萬元至右揭帳戶。⑵李英碩為取得上開手機及空壓殼,即要求蔡哲瑜將手機等寄至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收件人為「劉明明」,蔡哲瑜確認收到匯款訊息後即於同年月22日15時6分寄出上開手機等物,李英碩因而以此方式詐得蔡哲瑜所販售之右開2支Iphone手機及空壓殼2個。⑶嗣蔡哲瑜欲提領款項,發現其銀行帳戶遭警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同上Iphone12pro256G金色及藍色手機各1支、空壓殼2個(價值7萬元)同上8羅阡慈(提告)⑴李英碩於109年12月間某日先在PChome網站上訂購商品,取得PChome網站產生之繳款虛擬帳號後,旋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臉書暱稱「MeroyHunag」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刊登販售LV包包之訊息,適羅阡慈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上網瀏覽上開臉書社團,誤信上開訊息而私訊聯繫購買,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於109年12月15日21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嗣李英碩並取得其在PChome網站上訂購之右揭不詳3C商品。⑵嗣因李英碩將臉書封鎖,羅阡慈未能取得包包也無法聯絡,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PChome網站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價值5萬元之不詳3C商品同上(起訴書記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應予變更)附表三(即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入帳戶詐得財物所犯法條1孫楷傑(提告)⑴李英碩於109年10月間某日在PChome網站上訂購商品,取得PChome網站產生之繳款序號後,復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佯以暱稱「吳宜琳」在臉書社團「《成大限定》Market版二手交易買賣v2.0」刊登販售Mac電腦之不實訊息,適孫楷傑於109年10月2日某時許,看見該訊息後即透過臉書即時通訊聯絡,致陷於錯誤而以21000元購買,並依指示於109年10月3日21時7分許,至超商ibon機臺列印右揭條碼單據繳費21000元。⑵孫楷傑繳費後,遲未收到出貨訊息,乃撥打電話至PChome客服,始知受騙,李英碩並因此方式而詐得PChome販售之右揭不詳商品。PChome網站購物產生7-11便利商店ibonpchome繳費單據(分兩筆,第1筆1,000元,第2筆20,000元)價值21,000元之PChome販售之不詳商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2王虹婷(提告)⑴於110年1月間,見楊家絡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手機及3C電子產品訊息,以臉書暱稱「AndreaZhang」與楊家絡私訊後,佯稱欲以3萬4,000元購買商品云云,而取得右揭金融帳戶;復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暱稱「陳怡君」,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他人貼文底下留言可販售精品包之不實訊息,適王虹婷於110年1月12日18時30分許,使用手機瀏覽該貼文底下之留言時,即以臉書即時通訊及Line與「陳怡君」聯繫,致陷於錯誤欲以68,000元購買,並依指示先於110年1月13日17時5分許匯款34,000元至右開帳戶。⑵嗣王虹婷未能與「陳怡君」聯繫,撥打165報案始知受騙。李英碩因而詐得王虹婷右開款項(起訴書誤載李英碩已詐得楊家絡交付之商品)。楊家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xxxx47號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楊家絡帳戶)34,000元同上3顏芝玲黃思瑜(均提告)⑴於110年1月間,見楊家絡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手機及3C電子產品訊息後,即以臉書暱稱「AndreaZhang」與楊家絡私訊後,佯稱欲購買手機云云;又於同年1月20日見黃思瑜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手機及3C電子產品訊息後,亦以臉書暱稱「AndreaZhang」與黃思瑜(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楊家絡)私訊後,佯稱欲以43,000元購買手機云云,而分別取得右揭金融帳戶;復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暱稱「AndreaZhang」在臉書社團「名牌二手分享可買可賣可交換可撿便宜~」刊登販售精品包之不實訊息,適顏芝玲於110年1月14日8時21分許,在臉書上開網站得知訊息,乃透過臉書即時通聯繫,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14日9時1分、12時34分匯款15,000元、15,000元至右揭楊家絡帳戶;於110年2月5日18時2分匯款13,000元至右揭黃思瑜帳戶。⑵110年2月9日,黃思瑜因未取得全額款項43,000元,乃表示不願出貨欲退還已收取之13,000元,並依指示匯款至李英碩提供其另購買3C商品而取得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⑶嗣於同年4月22日,黃思瑜接獲銀行通知帳戶遭凍結始知受騙而報警。李英碩因而詐得右揭價值13,000元之3C商品及顏芝玲匯款之3萬元(起訴書誤載李英碩已詐得顏芝玲匯款3萬元至楊家絡帳戶購買之手機及3C商品)。上開楊家絡帳戶------------上開楊家絡帳戶------------黃思瑜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xxxx31號帳戶(帳號詳卷,下稱黃思瑜帳戶)價值13,000元之3C商品、及3萬元同上4黃嫚瑩陳筱婷(均提告)(附註:此為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⑴於110年1月21日,見陳筱婷在臉書刊登販售Iphone手機等電子產品訊息後,以臉書暱稱「AndreaZhang」與陳筱婷私訊,佯稱欲以35,000元購買「IPHONE12PRO128G」太平洋藍色手機1支、原廠快充頭1個、空壓殼5個等商品云云,而取得陳筱婷右揭帳戶;復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暱稱「陳怡君」在不詳臉書社團文章留言刊登販售精品包之不實訊息,適黃嫚瑩於110年1月20日10時許,在臉書社團公開留言處發現此訊息,即透過臉書即時通訊與之聯繫,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月22日15時29分許,匯款35,000元至右開陳筱婷帳戶內。⑵陳筱婷確認收到匯入款項後,即依李英碩告知將上開手機等商品,寄至高雄市○○區○○街000號(收件人;吳宜琳),李英碩於110年1月25日至該處管理室領取,以此方式詐得陳筱婷所販售之右開商品。⑶嗣陳筱婷得知帳戶遭警示、黃嫚瑩未收到精品包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陳筱婷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下稱陳筱婷帳戶)IPHONE12PRO128G太平洋藍色手機1支、原廠快充頭1個、空壓殼5個(價值3萬5000元)同上5劉思筠陳筱婷(均提告)(附註:此為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⑴李英碩於上開編號4所示時間與陳筱婷以臉書聯繫購買手機及配件商品後,又於110年1月22日以臉書暱稱「AndreaZhang」傳訊息予陳筱婷,告知已匯款並佯稱欲以7萬元加購「IPHONE12PRO128G」金色手機2支、太樂紛手機殼2個、及空壓殼4個等商品云云;復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暱稱「陳怡君」在臉書社團「名牌二手分享可賣可交換可撿便宜~」刊登販售精品包之不實訊息,適劉思筠於110年1月22日看到此訊息,即透過臉書即時通訊與之聯繫,致陷於錯誤而以7萬元購買,並依指示110年1月22日17時50分、18時41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4萬元至右開陳筱婷帳戶內。⑵陳筱婷確認收到匯入款項後,即依李英碩告知將上開手機等商品,寄至高雄市○○區○○街000號(收件人:吳宜琳),李英碩於110年1月25日至該處管理室領取,以此方式詐得陳筱婷所販售之右開商品。⑶嗣陳筱婷得知帳戶遭警示、劉思筠未收到精品包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同上IPHONE12PRO128G金色手機2支、太樂紛手機殼2個、及空壓殼4個(價值7萬元)同上附表四、人證111年度審訴字第60號卷宗《下稱起訴卷》111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卷宗《下稱追加卷》
編號證據名稱起訴卷出處追加卷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洪溥駿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33-34、39-42頁2證人即被害人劉又甄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51-53頁3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婷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59-60頁4證人即告訴人鄭婷羽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65-66頁5證人彭婉瑜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79-81頁6證人李思穎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95-98、105-106頁7證人 薛智鴻 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115-116頁警卷第425-426頁8證人張 貿雄 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125-127、139-141頁警卷第399-401、411-412頁9證人即告訴人官書吟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231-232頁10證人即告訴人溫慧君於警詢之供述他卷第239-241頁11證人即告訴人陳文芯於警詢之供述他卷第265-266頁12證人即被害人賓涵於警詢之供述他卷第275-277頁13證人即告訴人王珮瑩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285-287頁14證人即告訴人郭舜凱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293-295頁15證人即告訴人鄒信忠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311-315頁16證人即告訴人蔡哲瑜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339-343頁17證人何佳芸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755-759頁18證人即告訴人羅阡慈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79-81頁19證人楊家絡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175-179頁20證人即告訴人顏芝玲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181-183頁21證人即告訴人黃思瑜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19-220頁22證人即告訴人陳筱婷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33-235頁23證人 王唯真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57-361頁24證人即告訴人孫楷傑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435-437頁25證人即告訴人王虹婷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17-519頁26證人即告訴人劉思筠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41-543頁27證人即告訴人黃嫚瑩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59-560頁附表五、書物證編號證據名稱起訴卷出處併案卷出處追加卷出處1監視器畫面照片(領取洪溥駿、陳怡婷、郭舜凱等寄出之包裹)警卷第19-22頁警卷第77-80頁警卷第77-80頁2被告李英碩提供與「學家外貿推廣」的交易紀錄警卷第23頁警卷第81頁警卷第81頁3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警卷第25-31、37-41頁;偵一卷第59-62頁警卷第83-89、93-99頁警卷第83-89、93-99頁4告訴人羅阡慈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資料、FB網頁擷圖、對話紀錄警卷第82-98頁警卷第462-478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羅阡慈、鄭婷羽、官書吟、溫慧君、陳文芯、賓涵、王珮瑩、郭舜凱、蔡哲瑜)警卷第99頁;他卷第77、237、243、267、281、288、296-297、363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鄒信忠)他卷第316-317、318頁警卷第136-138頁7監視器畫面照片(被告至牙醫診所看診)他卷第17頁8告訴人洪溥駿提供之手寫單據、icat網路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宅急便出貨網頁、對話擷圖、交易明細他卷第35-37、43-49頁警卷第267-269、275-290頁9被害人劉又甄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55頁警卷第585頁10告訴人陳怡婷提供之宅急便出貨網頁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宅配單據影本他卷第61-63頁警卷第259-261頁11告訴人陳怡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63-264頁12告訴人鄭婷羽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他卷第67-75頁警卷第569-577頁13彭婉瑜指認監視器畫面照片、刑案照片他卷第83-84頁警卷第387-388頁14彭婉瑜提供之FB、LINE對話擷圖他卷第85-91頁警卷第389-395頁15李思穎指認監視器畫面照片、宅配單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卷第99、107-113頁警卷第365-371、377頁16薛智鴻指認監視器畫面照片及提供之進、銷貨單、現金支出傳票他卷第117-121頁警卷第427-431頁17 張貿雄 指認監視器畫面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提供之對話擷圖他卷第129-136、143-149頁警卷第403-409、514-422頁18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臉書暱稱「LINLIN」個人網頁登入紀錄他卷第151-195頁19手機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資料他卷第197-200、211-216頁20手機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信紀錄他卷第201-204頁21手機門號0000000000基地台位置次數分析他卷第209頁22告訴人官書吟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233-235頁警卷第453-455頁23告訴人溫慧君提供之對話紀錄他卷第245-263頁警卷第487-505頁24告訴人陳文芯提供之網路擷圖、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270-273頁警卷第512-515頁25被害人賓涵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279-280頁警卷第593-594頁26告訴人王珮瑩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289-292頁警卷第603-606頁27告訴人郭舜凱提供之對話紀錄、出貨資料擷圖他卷第299-310頁警卷第117-128頁28品牌設計行銷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29頁29告訴人鄒信忠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出貨資料、對話紀錄他卷第321-338頁警卷第141-158頁30告訴人鄒信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159-173頁31告訴人蔡哲瑜提供之對話紀錄、出貨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他卷第345-355頁警卷第297-307頁32仕城通訊行之商業登記抄本、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文他卷第359-361頁警卷第311-313頁3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317-327頁34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購物資料(吳宜琳、孫楷傑)與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對應實體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卷第329-333頁警卷第329-333頁35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辨軌跡一份他卷第617-618頁36何佳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畫面照片、及提供之對話紀錄他卷第761-773頁警卷第341-353頁37本院調解筆錄(溫慧君、鄒信忠、洪溥駿、 郭順凱 )1份本院卷第87、109-119頁38本院調解筆錄(官書吟)1份本院卷第159-161、169-170頁39本院調解筆錄(陳文芯、王珮瑩)1份本院卷第189-191、197-198頁40刑事陳述意見狀一份(洪溥駿)本院卷第211頁41FacebookMessenger「AndreaZhang」與「 陳依伶 」對話紀錄警卷第11-26頁42FacebookMessenger「AndreaZhang」與「YangSmith(六杯醉)」對話紀錄警卷第27-41頁43FacebookMessenger「AndreaZhang」與「Zhi-lingYan(顏芝玲)」對話紀錄警卷第43-47頁44監視器畫面(領取被害人陳筱婷寄出之包裹)警卷第59頁45楊家絡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03-218頁46告訴人黃思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卷第221-222頁47告訴人黃思瑜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警卷第189-201、223-230頁48告訴人陳筱婷提供之匯款紀錄、出貨資料、對話擷圖警卷第239-249頁49告訴人陳筱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51-255頁50告訴人孫楷傑提供之7-11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吳宜琳」刊登販售Mac電腦之貼文、及與「吳宜琳」之對話擷圖警卷第439-447頁51告訴人王虹婷提供之「陳怡君」在「二手名牌保真社」上之訊息、交易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520-527頁52告訴人顏芝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85-187、535-537頁53告訴人劉思筠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545-557頁54告訴人黃嫚瑩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561-562頁5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思瑜、陳筱婷、孫楷傑、王虹婷、顏芝玲、黃嫚瑩)警卷第231、237、448、528-529、539-540、564頁附表六、被告編號證據名稱起訴卷出處併案卷出處追加卷出處1被告李英碩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警卷第3-18頁;偵一卷第9-11頁;聲羈卷第17-27頁;本院卷第91-97、201-209頁警卷第61-76頁警卷第1-9、51-58、6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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