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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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