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將其收押,且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其上開情形仍存在而延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