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書記官劉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