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8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添棟 債務人 林志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