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忠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10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余欣璇
法官林記弘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