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允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允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胡允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4月(5次)、8月、6月(2次)、5月(2次)、3月、10月、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於民國110年3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50281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如上所述之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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