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吳秀花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訴訟代理人 李佳紋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被告 楊清宏
李沛勲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處,並由同居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2紙附卷足參(見本院訴字卷第41頁至45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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