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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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林芳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煥程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