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周怡菱 被告 陳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所附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應為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其鄰近房地民國111年8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875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34,205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為44.5平方公尺×54,875元)+(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持分542/10000×54,875元)=3,334,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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