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 吳松麟 被告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7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14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43頁)。是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李宇銘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