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張良玉 (即 梁美蘭 之繼承人)
張良如 (即梁美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24日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梁美蘭所有,嗣梁美蘭死亡,聲請人張良玉、張良如為其繼承人,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眾聲日報,至108年1月24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720│└──┴────────────┴────────┴──┴──┴──┘